活性炭吸附技術要求
本技術指南適用于規(guī)范使用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燒、活性炭吸附-移動再生工藝治理VOCs的相關技術,企業(yè)應按照實際需求進行工藝選擇。生產過程中連續(xù)穩(wěn)定產生的廢氣可以采用固定床或轉輪吸附等吸附裝置,非連續(xù)性產生或濃度不穩(wěn)定的廢氣宜采用固定床吸附裝置。
當采用固定床時,盡量選用有原位脫附功能的活性炭吸附技術;當廢氣中有機物有回收價值時,可根據(jù)情況采用水蒸氣再生、熱氣流再生、氮氣脫附等方法,脫附后的有機氣體可采用冷凝或液體吸收工藝進行回收;當廢氣中的有機物不宜回收時,脫附產生的有機氣體采用燃燒工藝進行銷毀;廢氣中有機物濃度、溫度較高時,宜先采用冷凝工藝對廢氣進行處理后,再進行吸附;原則上廢氣中有機物主要成分沸點≥100℃或廢氣中顆粒物、油滴、濕度較高的,不建議直接使用活性炭吸附工藝。
一工藝要求
1.活性炭吸附技術設備應按照經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圖紙和技術文件加工制造,設備便于安裝、保養(yǎng)與維護。
2.活性炭吸附技術設備使用環(huán)境:
(1)環(huán)境溫度:-10℃~50℃;
(2)廢氣溫、濕度:廢氣溫度≤40℃,濕度RH≤50%。
3.要求活性炭吸附環(huán)保設備制造商應具備專業(yè)設計能力,設施完備的生產車間、裝配車間等硬件設施,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規(guī)范,必要的檢驗、試驗設備,且能獨立完成產品的出廠實驗。
4.活性炭技術環(huán)保設施各處理單元的處理能力應根據(jù)廢氣的實測排放量確定,每個實際處理單元的處理能力應按照廢氣實測排放量的120%進行設計。
5.設備部件的結構設計合理,氣體流通順暢、無短路、無死角。
6.排放風機宜安裝在設備后端,使設備形成負壓,在設備密封性能良好情況下允許前置風機,盡量保證無污染氣體泄漏到設備箱罐體體外,風機選型時應考慮收集及環(huán)保設施阻力。
7.活性炭技術處理裝置應先于產生廢氣的生產工藝設備開啟、晚于生產工藝設備停機,有條件的可實現(xiàn)與生產裝置的連鎖控制。
8.活性炭相關技術設施前應安裝過濾處理系統(tǒng),企業(yè)應制定定期更換過濾材料的設備運行維護規(guī)程,保障活性炭在低顆粒物、低含水率條件下使用。
9.采用活性炭吸附裝置的企業(yè)應配備VOCs快速監(jiān)測設備,活性炭吸附相關技術處理裝置應在設備進氣和出氣管道上設置氣體采樣口,采樣口的設置應符合《環(huán)境保護產品技術要求 工業(yè)廢氣吸附凈化裝置HJ T 3862007》的要求,便于日常監(jiān)測活性炭吸附效率,當出口廢氣濃度≥排放限值的70%時,應及時更換活性炭,并做好相應臺賬更換記錄及危廢入庫記錄。
二 設備質量要求
1.活性炭吸附相關技術裝置的門、焊縫、管道連接處等均應嚴密,不得漏氣。
2.活性炭吸附相關處理裝置應設置說明牌,包含環(huán)保產品名稱、型號、風量、活性炭裝填量、裝填方式、活性炭碘值、比表面積等內容。
3.金屬材質的處理裝置外殼應采用不銹鋼或防腐處理,表面光潔不得有銹蝕、磕碰、劃傷、毛刺、凹凸不平等缺陷,漆層應均勻、平滑、色澤一致、附著力強、無皺皮、脫皮、漏漆、流痕、氣泡等缺陷。
4.所有螺栓、螺母均應經過表面處理,并連接牢固;部件鉚接面貼合緊密、牢固,鉚點均勻;焊接件焊點應平整均勻,不得有焊穿、裂紋、脫焊、漏焊等;處理裝置的固定支架或類似裝置應用不易變形的金屬材料制成且具有穩(wěn)定的結構強度。
三 控制系統(tǒng)要求
1.控制柜應獨立設置,電氣控制系統(tǒng)供電應采用三相五線制;導線線徑選擇合理,載流容量使用,電纜線穿過金屬殼體時,應加裝絕緣套管元件,排列整齊,連接牢固,絕緣可靠。
2.電源開關設置于設備控制柜內,應有防水、防塵、防震、接地等措施,柜門應裝有機械鎖。
3.控制系統(tǒng)應采用集中式控制,操作開關安裝在控制面板上,操作開關應準確可靠地控制各子系統(tǒng)狀態(tài),控制柜內部布線應整齊規(guī)范,設置專用地線,零線、地線必須分開,設置符合設備用電負荷要求的系統(tǒng)短路保護裝置,控制面板上的操作開關應有清晰醒目的操作標識。
4.控制柜上應有溫度和主要元件工況顯示,具備顯示各個設備狀態(tài)和故障提示的功能,具備溫度監(jiān)控功能。設備正常運行時有綠色信號燈顯示,發(fā)生異常時,設備立即停止運行并發(fā)出聲光報警。
5.導線應盡量減少接頭,應采用線鼻子或點焊等可靠連接方式,不得擰接。
6.電機回路應配有低壓斷路器、熱繼電器等裝置,實現(xiàn)電機的短路、過載、缺相保護。
7.控制柜宜放在噴漆設備附近以便于操作、觀察。
四 性能要求
1.處理裝置的未端排放速率及濃度滿足《河北省工業(yè)揮發(fā)性有機物排放標準》(DB13/2322-2016)《揮發(fā)性有機物無組織控制標準》(GB37822-2019)《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等相關標準及規(guī)定要求。
2.噪聲控制符合GBJ87和GB12348的規(guī)定。